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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7-31 16:54 作者: 来源: 浏览:1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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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规〔20207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办法》印发实施,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7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交易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余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将拆旧区复垦为农用地,经验收确认并扣除项目区新建项目用地指标需求后,剩余的指标。

本办法所称节余指标交易,是指将符合出让条件的节余指标通过交易平台以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和成交价,实现节余指标有偿出让、受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出让方,是指提供可供出让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是指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节余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 节余指标交易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自治区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建立自治区节余指标交易平台,组织实施跨县域节余指标交易,制定全区跨县域节余指标交易制度,并指导各市、县建立交易平台。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县级节余指标交易平台或委托有权限的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县域内节余指标交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域内节余指标交易制度。

第六条 设区市市辖区商服、商品住宅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须通过自治区交易平台购买节余指标予以保障。除贫困县外,各县(市)商服、商品住宅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须通过有权限的交易平台购买节余指标予以保障。

 

第二章 交易要求

 

第七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节余指标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级人民政府已按要求出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

(二)申请交易的项目信息已在自然资源部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和广西增减挂钩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如实准确报备。

(三)申请交易的项目已预留不低于10%的指标用于支持项目区发展具有优势的农产品加工、现代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促进当地产业发展、增加农民就业。

(四)不存在因核查、抽查等发现重大问题而被暂停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的情形。

第八条 节余指标的供应、需求信息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

第九条 节余指标可整体交易,也可采用拆分面积或地类的方式进行交易。拆分地类即耕地、其他农用地等不同的地类拆分出让。

第十条 自治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为25万元/亩。各县(市)自主确定本县域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原则上不低于自治区基准指导价。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出让方进行节余指标交易的,应向交易机构提出出让申请,并提交出让指标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收到完整材料后,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交易节余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出让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出让条件后,交易机构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及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信息。

第十四条 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符合竞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交易机构提出竞买申请,由交易机构进行竞买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等)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买方按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自动抵作部分成交价款;非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于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途经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节余指标成交后,交易机构公布成交结果,当场签订《节余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第十八条 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交易机构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及交易平台发布出让结果公示。

第十九条 出让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交易机构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节余指标交易合同,合同应载明: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成交价款、指标类型及数量、价款缴纳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在设区市、县级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汇总全市上月出让节余指标台账(含项目名称、交易面积、地类以及受让方信息等)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  节余指标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让方的节余指标进入交易程序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冻结相关项目的节余指标,冻结期间不能使用或进入其他交易程序。最终未成交的节余指标在解冻后可继续使用或出让交易。交易成功的节余指标应当及时做好台账核销,严禁重复出让。

受让方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建新区方案并获得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方能报批土地征收方案。

第二十二条 交易的节余指标使用期限为3年,从节余指标交易确认之日起计算,至涉及使用节余指标的用地报件通过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之日止。超过3年未使用的,指标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无偿收回,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节余指标出让后,不改变拆旧区复垦后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保护责任。受让方因购买节余指标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减少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出让方因出让节余指标减少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增加的耕地保有量,应在监管系统中做好备案,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调整的依据。

 

第五章 交易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节余指标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将交易价款及时拨付到指定账户。

第二十五条 节余指标交易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节余指标交易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规划编制、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支出。交易所得资金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后,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比例不得低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节余指标交易所得资金按《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40号)、《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964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交易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全区节余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余指标使用台账的登记和管理。交易机构对每一宗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出让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并分类造册。

节余指标交易过程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举报指南及举报方式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交易机构接受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对节余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九条 出让方和竞买方参加节余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

出让方须对出让节余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责任,对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行为,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失信出让方一年内限制再次交易,失信受让方所缴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对不按出让合同缴纳交易价款的受让方,除按合同约定接受处罚外,在缴清价款前禁止参与任何节余指标交易活动。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

(一)参加节余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节余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节余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节余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54个贫困县名单

 

 

附件

 

54个贫困县名单

 

所在市

贫困县

南宁市

邕宁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

柳州市

融安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

桂林市

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

梧州市

龙圩区、苍梧县、藤县、蒙山县

防城港市

上思县

贵港市

桂平市

玉林市

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

百色市

右江区、田阳区、田东县、平果市、德保县、靖西市、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

贺州市

八步区、平桂区、昭平县、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河池市

金城江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南丹县、天峨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来宾市

武宣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合山市

崇左市

大新县、天等县、宁明县、龙州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