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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7-31 16:55 作者: 来源: 浏览:1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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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规20204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细则》,现印发实施,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6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3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振兴〔2020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桂政办发〔2017121号文件确定的54个贫困县(市、区)(以下简称贫困县)的节余指标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出让节余指标的贫困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竞买方,是指参与挂牌出让竞买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细则所称受让方,是指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节余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 贫困县的节余指标交易通过自治区节余指标交易平台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全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25万元/

第五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贫困县节余指标交易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技术审查单位负责对申请挂牌出让节余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自治区自然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按程序组织贫困县公开挂牌交易节余指标

 

第二章  节余指标出让申请

第六条 出让方申请公开挂牌出让节余指标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申请书;

(二)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批文;

(三)节余指标验收批复文件及通过备案回执单(已验收项目提供);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预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的批复(未验收项目提供)。

第七条 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中心、技术审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交易节余指标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拟出让节余指标符合交易条件的,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拟订交易公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同时冻结拟出让节余指标管理台账,交易期间该节余指标不能使用或进入其他交易程序。

拟出让节余指标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交易中心不予组织交易,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节余指标符合出让条件的,交易中心应在通过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自然资源网站、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公开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出让人名称;

(二)出让节余指标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指标面积、地类、地理位置等;

(三)竞买方的资格条件;

(四)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出让节余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以及是否设置底价;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交易的节余指标存在争议、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等)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进行修改,不得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公告内容确需修改的,交易中心应当按公告发布程序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挂牌交易开始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的,挂牌交易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第四章  节余指标竞买申请

第十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意向竞买方应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竞买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竞买申请书;

(二)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还须提供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竞买前,意向竞买方应当详细阅读交易文件。意向竞买方对交易文件和出让节余指标现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书前提出。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申请人对出让节余指标现状及其交易文件无异议。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收到意向竞买方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现场出具报名回执。意向竞买方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且按交易公告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由交易中心向其出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挂牌出让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方应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竞买活动。

第十三条 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不低于起始价的10%确定。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批节余指标出让标的,同时竞买多个批次的节余指标的,应分别缴纳相应批次的竞买保证金。

 

第五章  挂牌及竞买报价

第十四条 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节余指标的,挂牌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挂牌出让节余指标设有底价的,挂牌期间由出让人将记录底价的密封函,于挂牌截止前一个小时之内送达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 竞买方在交易公告的挂牌时间内,根据交易公告规定的报价要求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交易中心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第十六条 挂牌期限届满,交易中心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或者转入现场竞价程序:

(一)无人报价的,挂牌不成交,终止该批次节余指标的本次出让活动;

(二)只有一方报价的,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三)不少于两方报价的,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进入竞价征求意见程序。征求意见时间内,任何竞买方均无报价的权利。

第十七条 竞价征求意见程序结束后,进入竞价程序,同意参与竞价的竞买方可按报价规则进行报价。竞价程序结束,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竞价程序中有竞买方进行有效报价的,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受让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二)竞价程序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受让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第十八条 交易公告报名时间内无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或挂牌时间内无有效报价的,本次交易不成交。

未成交批次的节余指标可于首次确定不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在不改变出让面积、地类及出让起始价的前提下,由原申请单位申请重新挂牌出让或终止交易程序解除节余指标冻结。拟申请重新挂牌出让的,原申请单位重新向交易中心提交节余指标交易申请书,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出让公告信息。终止交易程序解除节余指标冻结的,原申请单位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待自治区自然资源对该批次节余指标解除冻结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节余指标成交后,应当场签订《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六章  成交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二十条 挂牌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自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自然资源网站、交易中心网站和交易中心大厅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

受让人名称;

成交时间、地点;

竞得节余指标的简要情况;

节余指标成交价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对每一批次节余指标交易建立档案并接受监督。档案内容应包括:节余指标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节余指标的基本情况、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的相关记载以及交易过程产生的各类文书等。

 

第七章  交易价款的缴纳及交易经费

第二十三条 节余指标交易完成后,受让方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按时足额拨付到指定账户后,凭交易合同和缴款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节余指标交易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规划编制、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支出。交易所得资金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后,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开展节余指标交易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中心宣布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

(二)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

(三)不按时签订《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合同》的;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

(五)违反挂牌出让公告有关约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当在挂牌起始时间前和挂牌期间中止、终止挂牌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恢复或另行挂牌: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挂牌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节余指标有重大影响的;

(三)应当依法中止或终止挂牌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节余指标交易过程中,出让方、竞买方有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取消其交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竞买方为参与节余指标挂牌竞买活动实施的所有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出让方存在弄虚作假造成成交后的节余指标无法使用、申请预支指标未能按时归还的,若受让方未使用成交后的指标,则解除合同,出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交易价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收取价款后产生的利息;若受让方已使用成交后的指标,则出让方须使用其他已验收确认项目的节余指标按同等面积、同等地类替换。退还交易价款或替换节余指标期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暂停该地区增减挂钩有关审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及建设用地报批等业务。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可参考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节余指标交易细则,并自主确定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原则上不低于自治区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

第三十二条 节余指标交易所需相关文书、表格格式由交易中心制定印发。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桂国土资规20167)、《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25)同时废止。

  

 

附件

54个贫困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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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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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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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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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

龙圩区、苍梧县、藤县、蒙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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